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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如何办理离婚? | ||
出国人员的离婚问题,虽然在离婚主体上无涉外因素,但因特殊的地域情况,在程序上有着不同的规定。 夫妻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出国人员,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的,可回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达不成一致协议,则必须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 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中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夫妻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居住期间与其在国内配偶发生离婚纠纷的,如果原告系在国内居住的人员,可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原告系在国外居住的出国人员,可向被告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参加诉讼或应诉的,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公民或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应向法院提出离婚与不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 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此外,对于一方出国后杳无音信,国内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对方不应诉的,法院可缺席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