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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妙 用“约定不明”,争得孩子抚养权 | ||
原告:姜某,女 被告:林某,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刘仍安律师
一个月前,原告来到刘仍安主任律师办公室,向刘仍安主任律师讲述了她与前夫争夺抚养权的前前后后。她很焦虑,因为前夫现在要夺走她身边的儿子。 原、被告于2014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抚养权归男方,6岁前随女方生活,6岁后双方再协商,达成共识的话可由女方抚养。男方以放弃双方的浦东新区房产一半产权来一次性支付随女方生活的抚养费。儿子随男方生活后,女方支付2000元/月抚养费”。离婚后,儿子一直由女方抚养,男方探望。今年3月,男方突然提出要接儿子随他共同生活,这吓坏了女方,只有向律师寻求帮助。 刘仍安主任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这样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不明,应重新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而确定抚养权归属的最重要因素是孩子目前生活现状,既然是与原告一直生活,在原告无明显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前提下,理应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建议原告立即起诉,要求儿子的抚养权。 庭审中,被告举出多份证据(短信、照片、视频等)用以证明女方不适宜抚养儿子,并认为已经约定抚养权的归属,目前只是因工作原因暂时由女方照顾而已,现具备抚养条件,要求按协议约定履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仍安主任律师坚持约定无效,不应作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理由,应重点审查儿子实际与谁生活,双方均具备抚养能力的条件下,不应改变目前儿子的生活现状才是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保护。 最终,奉贤法院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意见,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孩子抚养虽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与实际抚养情况不相一致,儿子自双方离婚后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且按6岁前后进行分段抚养约定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教育。”故最终判决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至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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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不能在这里公开判决书内容,如果需要查看,可以到刘仍安主任律师办公室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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