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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8000余万元财产分割的离婚案 | ||
原告:樊某,女 委托代理人: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刘仍安主任律师 被告:丁某,男
近日,樊某经朋友介绍找到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离婚案件的刘仍安主任律师,称其与丈夫均想离婚,但是对于家里拥有的6套上海房产、股票、基金、存款、车辆、房屋出租租金等财产不能协商一致,故想聘请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处理。 刘仍安主任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疏理了每套房产的情况,并对原告没有掌握但又价值重大的存款、股票类财产申请法院调查或申请调查令由律师去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地调查,查清了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被告在婚前一年内转移的部分财产。均在开庭中一一主张。为原告争取了之前原告本人并不了解的财产利益。 被告为证实其名下的3套房产系其婚前财产转化,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提交了其婚前至今的某银行卡明细及股票B股明细,体现在婚后确实有将婚前财产取出的行为。 针对这一抗辩,刘仍安主任律师当庭即发表意见:虽然被告能够证明其股票帐户及存款帐户内有婚前财产的取出,但是不能证明此款项直接用于购买房屋,故不能认定此3套房产系个人婚前财产。且婚前原告也有款项汇入被告的情形。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当庭向被告未明,如欲证明系婚前财产,被告需要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 庭审中双方对于评估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由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6套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后,刘仍安主任律师为能满足原告争取其中四套面积较小,地段好的房屋归已所有的要求,组织了对女方争取房屋有利的证据,包括原告退休金低,还要支付在外国读大学的儿子的巨额学费,需要多处房屋租金来支持,如果将另外二套大面积房屋给原告,原告一人居住浪费,且无法产生租金收益、被告现仍在经营公司有固定收入来源等理由。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意见,将此四套面积较小,地段好的房屋判决归原告所有,并对其他财产按照照顾原告的原则进行了分割。
(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不能在这里公开判决书内容,如果需要查看,可以到刘仍安主任律师办公室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