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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分得40% | ||
原告:吕某,女 委托代理人: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刘仍安主任律师
被告:王某,男
原、被告于2011年底结婚,2014年底生育女儿。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其余车辆、存款、公积金等财产也基本达成一致,只是对虹口区一套价值780万元的房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处理。 该房屋系被告王某于2010年婚前购买,总价210万元,贷款8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于被告一人。2013年2月,被告将原告的名字加上产证,产权登记为原、被告二人共同共有。截止庭审,剩余贷款26万余元,双方确认房屋市场价值为780万元。 现原告主张产权应以登记为准,既然产证上现登记为二人共有,应平均分割。被告则主张因原告名字是后加上去,并未实际出资,故只同意支付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双方差距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庭审中,刘仍安主任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应得不少于40%,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1、房产虽原是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但婚后被告加原告名字在产证上的行为视为对原告的赠与。 2、虽原告在购买房屋时未出资,但婚后也有参与还贷,应视为对房屋的出资。 3、双方婚姻时间较长,且已经生育子女,原告对婚姻的付出并不比被告少。 4、女儿归原告抚养,应按照顾妇女及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5、。。。。。。
2019年12月,法院最终 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意见,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市场价值扣除剩余贷款后金额的40%,最大化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提示:
1、委托人必须委托资深专业从事离婚业务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离婚法律服务,只有专业的离婚律师才能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最新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和审判口径、只有专业离婚律师才能依据现有的规定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 2、只有资深专业离婚律师才能凭借丰富的经验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找出对委托人有利的条件 ,而这些条件正是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前提。 3、每个离婚案件都没有完全相同的,专业离婚律师必须对每个案件保持激情。
(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不能在这里公开判决书内容,如果需要查看,可以到刘仍安主任律师办公室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