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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恶意转移房产纠纷案
 

  原告:陈小花
  被告一:曾文彬
  被告二:冯红

  陈小花的婚姻道路曲折,丈夫与同事婚外情,并且早已蓄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被告二,陈小花发现后,协商未果,不得不寻求法律帮助。

  刘仍安主任律师 接受原告陈小花的委托,代理该诉讼。

  2002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登记结婚。同年10月购买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80余万元。产权登记在原告丈夫被告一名下。2006年9 月,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转让给被告二,价款为160余万元。产权也办理了过户,登记在了被告二名下。且被告二向中国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原告对自己丈夫买卖房屋的事实根本不清楚,直到2018年10月,原告才得知这一事实,于是找到了刘仍安主任律师 ,寻求帮助。通过原告的介绍,刘律师得知两被告原系同事,后发展为不正当关系,现原告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在刘仍安主任律师 的建议下,原告决定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被告一辩称:
两被告在办理所有房产手续中均没有违法违规的不正当交易。在整个过程中原告是知情的,被告一也与原告协商过。且房产证是原告保管,如果其不清楚,为何将房产证交给被告一。

被告二辩称:
两被告买卖房屋的全部材料均经行政部门审核,并颁发了产权证,是有效的。被告二在看房时,原告也在系争房屋内,其并未提出异议。

针对两被告的抗辩,刘仍安主任律师 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来证明双方恶意串通购买系争房屋的事实:
1、《结婚证》
2、《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
4、《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5、居委会《证明》二份
6、被告一发给原告的短消息

两被告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民事诉状》
2、《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3、收条


刘仍安主任律师 在庭审中明确指出:

  1、讼争房屋系婚后购买,虽然登记于被告一一人名下,但是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没有权利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卖房;
  2、二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对于原告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和正在诉讼离婚的事实完全知晓,也知道出售的房屋是原告与被告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被告二不能构成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
首先,房屋已经过户至被告二名下后,原告仍然居住至今,不符合常理;
其次,《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中被告二所留的住址已经为系争房屋的地址;
再次,两被告买卖房屋未经过中介,两被告又拿不出证据证明是原告同意的。
  3、二被告的恶意串通行为,系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4、......

  一审法院支持了刘仍安主任律师 的意见,判决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归还贷款注销抵押权后将产权过户于被告一名下。 被告二不服判决,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此案,刘仍安主任律师 再次提醒注意:

  婚后购买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屋,仍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不征得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出售,如果第三人不是法定的善意第三人,即使办理了产权登记,买卖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应属无效。


(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不能在这里公开判决书内容,如果需要查看,可以到刘仍安主任律师办公室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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