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财产调查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
刘仍安主任律师根据多年做专业离婚案件的经验,现总结以下常见的隐匿或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 及处理原则:
一、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
1,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它处房产,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2,虽然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财产、故意办理抵押借款的可能。最常见的就是把房产抵债给案外人,如果借债真实,即便不是夫妻债务,但是,只要在离婚诉讼之前就已经完成了,一般法院还是认可的。
3,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名下,而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即便能够举证证明在买房产时已经出资,但是,形成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却无法主张物权。
4,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小额频繁取出,另存于其他人名下的银行帐户中。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要认真查看流水,针对超出合理消费的部分是可以主张分割的。上海的合理消费标准一般是一万到两万每月。
5,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帐号,或证券公司。或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遇到这样的情况,必须聘请律师凭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查开户情况、查股票资金流水。查股票资金流水的时间不受两年的限制。
6,在离婚时故意转让对公司享有的股权,有意做低股权转让价格甚至“零转让”。受损害方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
7,隐匿期货、信托、基金、理财产品等较大金额财产,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开户或者以自己名义开户却制造出资金系他人提供的“代为理财”的虚假表象,达到不予分割的目的。
8,故意转移或隐匿金银饰品,或称从来没有购买、或称丢失,导致对方无法分割。
9,隐匿车辆登记。一方有可能将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于自有公司或他人公司名下、或父母亲属等个人名下,以达到隐匿车辆的目的。
10,虚构债务。经常会有当事人在诉讼中采取虚构债务的方式以期减少可分的共同财产甚至令对方负债。
以上为在离婚时常见的隐匿或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方法,当然还有其他方式,在这里就不再列举。无论哪种方式,都会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障碍,如果不采用特殊的有针对性的破解对策,都会给另一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果对策得当,完全是可以破解的,这就需要聘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从事离婚案件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隐匿或转移财产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在案件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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