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股权变更须经外经贸部批准;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否则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同时企业还应提供:(1)新投资方提供的商业登记、注册证书或相关文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原所在地发证机关印章或由我国认可的律师或公证处确认。(2)投资方法定代表签字人由该公司董事会确认或由我国认可的律师或公证处确认,并提供董事会组成人员的法律文件(如果是复印件也由原发证机关或公司注册处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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