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凌某焦急的来到刘律师办公室,因其与刑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发生了纠纷,想聘请律师起诉,要求刑某履行合同。原来,凌某与刑某以及其他三人共五人均为上海某设计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股东,且持股比例也均一致,除法定代表人刑某持股56%外,其余四人各持股11%。2009年11月凌某与刑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凌某将其所持三家公司各11%的股权均转让给刑某,总价为1200万元,分四期支付,截止2010年12月应付900万元,然而实际仅付200万元。刑某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期十年支付,遭到凌某的拒绝。
刘律师听了基本情况的介绍后,开始审阅凌某提供的资料,发现,1、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看似完备,实际存在诸多对凌某不利的条款;2、协议签订的形式存在瑕疵,没有页签,且关键条款均在双方没有签字的页面上;3、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有区别于公司法规定之外的约定,且此约定并非对凌某有利;4、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存在一定问题。。。。。。。
鉴于上述情形,刘律师经过充分考量,决定让凌某先通过录音完善相关证据。凌某按刘律师的指示,完成了录音任务。此时,刘律师认为,起诉的时机已到,便立即准备诉讼资料,并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庭审中,被告面对强大有力的我方证据及刘律师无懈可击的辩驳,只有编造无力的谎言称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等等。经过二次庭审的卓绝对抗,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凌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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