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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的法治建设是立法主导型的,立法在前,思想更新在后,斗争激烈。
这次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也快近一年了,有人早已享受着新《公司法》带来的喜悦,有人还迷途于是利非利之中。对于像我们这些战斗在一线的律师来说,这一年的公司顾问遇到的种种,让人体会颇深。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制度长盛不衰的奥秘所在。但是正是这种诱惑力滋生并繁衍着永不泯灭的欲望与贪婪。一些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滥用法人资格、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令债权人闻风丧胆,遍体鳞伤。这次新《公司法》的一出台,真可谓久旱逢甘露,着实让千千万万的受害者感到相遇恨晚。立法者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指引下,大胆导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当股东为回避其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滥用其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致使其与公司在财产、人格混淆不分、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在该特定案件中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责令有过错的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确认“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这些都是中国公司法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在认定其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否定其法人特性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人格属性,使其不当滥用公司人格的操纵者承担法律责任以体现法律的内在意蕴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在价值在于,它能正确地展现法律的公正意蕴,阻遏法人制度的人为滥用,维护法律特别是法人制度所追求的最高价值,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债权人权益,达到与独立法人人格相牵制的的力量预期。当今世界,在普遍接受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同时,许多先进国家在立法上均设置了这一制度。最典型的是英国、德国和日本。在亚州的香港也深受其殖民地时期法律的影响,也一直对公司区别于其他成员的独立人格进行确认。
在刘仍安主任律师
的公司顾问实务中,相关的事例比比皆是。不法商人伪造证件,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后,迅速抽逃资本,使公司丧失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局外债权人的利益无法追索。有些则为了骗取税收优惠或者其他政策优待,在境外注册了公司,又通过在境外的公司绕道国内注册了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企业,利用这虚假企业向银行贷款,或者骗取其他内资企业与其合作。一旦发生经营失败,便溜之大吉。有些则在设立公司时,将原股东的债务转移到公司中去,由公司来承担不由公司受益为目的的债务或其他与公司利益无关的风险。 还有些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名义上母子公司各自独立,互为法人。而实际上母子公司之间形成集团关系。母公司把子公司视为自己的经营整体,操纵或控制子公司的财力、物力、人力资源,以逃避债务,逃避税收或其他义务。更有甚者,搞“金蝉脱壳”,为了逃避侵权责任或者纳税以及其他强制执行义务,在公司即将受到追究时,转移资产,在异地设立同类公司,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以逃避应尽义务或者另行设立新公司,把股东到期债务或者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转移于公司名下,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形态,逃避强制执行义务。
据人民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统计,这种滥用公司人格权的不良行为,占经济案件受理数的相当大的一部分。由于我国缺乏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因此,大量的滥用行为难以获得法律的救济,而那些钻法律空子,滥用法律独立人格权的行为人采用这种偷梁换柱的手法,往往一年半载之间便大肆发迹,变成了著名民营企业家。这种丑陋脸面如果不加以揭开,必然会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危害。
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以后,这类案件在法律上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其中,原告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完胜。正预示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的强大威力,相隔不久,又一起××银行的法律顾问代理了其与××有限公司的贷款纠纷一案。由于涉及新《公司法》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了充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被法院完全否认,要求其对银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这一场场的战役中,无不预示着中国法治的不断健全,商事法律的不断进步。
当然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必须时刻跟上中国法治发展的步伐,加强法律实务的研究,使自己在法律的战斗中,立于不败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