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家反悔,下家起诉中介双倍返还意向金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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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
被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

  张某通过中介看到广元路上一套二手房挂牌出售,觉得比较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金1万元。但是,当中介联系到上家,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意向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卖房。无奈,中介只得通知张某,居间不成功,上家不肯卖房,请他另换其他房屋,或取回意向金。但张某要求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张某与中介未取得一致。张某把中介告上法院,要求中介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公司找到了对此类纠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刘仍安主任律师刘仍安主任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该诉讼。

  刘仍安主任律师认为: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上下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务行为是事务性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也不能承担上下家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当然,若居间不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介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居间活动的商业风险依法由居间人自行承担。支付给中介的意向金与支付给卖家的定金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也相应的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某向中介支付的是购买房屋的意向金,并不能产生法定的定金罚则的效力。故张某要求中介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意见,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赔偿请求,后张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刘仍安主任律师提醒:近两年,由于房价上涨,这样的纠纷非常多。在这类纠纷中,有个共同的特征,即下家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子,认为中介应该双倍返还意向金或房款。这种错误的观点,源于许多购房者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实,这样的主张是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的。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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