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仍安(资深主任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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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张某通过广告宣传看中了市区的一套商品房,很快就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183万元、交房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张某依约支付了房款,静静的等待交房。然而,交房日期届至,开发商却称因故无法如期交房。2014年6月,开发商仍未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张某感到绝望,要求开发商退房,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在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无果后,张某选择了向刘律师求助。
刘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作为张某此次诉讼的代理人。
刘律师认真审阅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后,发现,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已经符合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刘律师的指导下,张某收集了相关的证据,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4年9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张某的解除合同的诉请,同时判决开发商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及时的委托律师,终于实现了退房的目的,并获得了赔偿。
律师提醒:
很多购房者在面对“财势强大”的开发商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不得不听之任之,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一定要及时与专业律师联系,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维权。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