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
被告:王某
2010年3月,被告在福美来中介挂牌出售其位于普陀区某小区面积为86平方米的房产,后原告有意购买,双方及中介于6月18日签订了居间协议,协议约定了房屋的价款(158万元)、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间等内容,同时约定签订本协议之日原告支付6万元定金,并约定双方各向中介支付成交价的1%的佣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支付了6万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条。随后,原告准备好了首期房款,并要求按约定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拖,原告遂觉异常,正值当时房价上涨,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被告已将房屋以高出20万元的价格另售他人。原告得知此事,十分气愤,遂与被告协商解决方案,被告称现在房产已经办理过户,只有返还原告双倍定金即12万元作为补偿。原告无法接受,因为原告起初的预算已经不可能再购买到同等房屋了。原告遂决定聘请律师起诉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
刘仍安主任律师接受了原告林某的委托,代理此次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另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0万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与中介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是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的,故只同意双倍返还定金计12万元,不同意赔偿差价损失。
刘仍安主任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发表如下意见:
1、三方协议已经具备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故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现房价上涨,对于原告来说,再花同样的成本也已经购买不到同等房屋,故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3、。。。。。。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在合同解除后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返还双倍定金外,对于差价部分损失亦应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2万元;并赔偿原告差价损失20万元。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