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投资购房,按份分享终获支持



刘仍安(资深主任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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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委托代理人:刘仍安主任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刘女

一、一审概况

被上诉人诉称:李女与徐男于2012年系恋爱关系,与刘女是朋友关系。2013年初三人商议一致共同投资上海市区某高端社区房产,房屋总价938万元,首付282万元,贷款656万元。三人约定房产登记在上诉人李女一人名下,日后房屋升值后共同出售,利益三人共享。徐男亦将产值款的1/3即94万元中的54万元以现金支付给上诉人,另外40万元直接刷卡至开发商,同时被上诉人也承担了每个月还贷金额的1/3,即80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给上诉人李女,有现金,有银行转账。现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出售房产且将房款占为已有,故要求被上诉人支付360万元房款。

上诉人辩称:不同意诉请,购房时从未与被上诉人商量过共同投资,是上诉人与第三人共同协商,出资、支付购房款、共同出售的。房屋首付款282万元,其中94万元是第三人出资,其余款项是上诉人出资,被上诉人未出资一分钱,贷款也都是上诉人与第三人共同偿还的。

第三人述称:不知道被上诉人参与购房一事,是我与上诉人共同投资的,与被上诉人无关。我出资94万元,直接划入开 发商,还贷每月12000元,以现支付给上诉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16日,上诉人出具一份《说明》给被上诉人,载明:“现确定2013年2月20日购买的**路**号房屋,由李女、徐男、刘女共同支付首付款94万元,此房屋为三人共同投资,日后出售,利益部分三人共同分享。”
2、上诉人将房屋出售得款后,分给第三人396万元。
3、上诉人出具银行帐单显示,除40万元以被上诉人银行卡划卡以外,其余148万元系上诉人银行卡划出到开发商。但上诉人认为54万元系偿还之前被上诉人投资其他房产而向上诉人的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出具的《说明》应该按三人各三分之一的利益进行分割,故出售款扣除各项成本后的利益应各得三分之一,现又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实际出资65.46万元,加上利益的1/3即316.22万元,应得381.68万元,现被上诉人仅主张360万元,并无不当,故判决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360万元。

二、二审概况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聘请刘仍安主任律师代理上诉。
二审中, 刘仍安主任律师 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提出了强有力的辩论观点。


刘仍安主任律师观点最终获得中级法院支持,法院认定应按被上诉人实际出资来确定应得份额。2012年7月初案件已经审结。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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