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则不形成夫妻共有关系,按普通的财产分割处理。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本条的规定,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 这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之间有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外,应当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