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房屋抵押的预先登记自动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而只是对将来物权变动所作的一种事先约束。它具有的效力是,债务人负有将在建房屋抵押给债权人的义务,第三人不得与债务人再行签订同样的在建房屋抵押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房屋抵押中房屋预先登记的内容与现房登记的内容应当是一致的,因为现房应当与预先登记为准,但有可能预先登记发生错误导致预先登记的内容与现房登记的内容不符的,在此情况下,应当以现房登记的内容为准。
因此,在建房屋抵押登记与现实房屋抵押登记是有区别的,它们产生的拘束力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