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程序 
 
(一)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二)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三)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四)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五)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六)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七)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八)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九)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企业兼并重组申报材料:

(一)企业兼并的可行性报告;
(二)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局面意见。兼并方属股份制公司的,应有董事会决议;
(三)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兼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材料;
(四)债权银行认可企业兼并的书面意见;
(五)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兼并协议。兼并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兼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兼并目的理由;
3.兼并方式;
4.出资购买式兼并的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合并式兼并各方在新设企业中的股权份额;
5.债权人书面认可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及还债办法;
6.资产处置和移交方式,资产变动事项;
7.职工安置方案;
8.对兼并后企业的整合措施(经营层财务资金投入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等);
9.违约责任;
10.签约日期;
11.兼并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兼并协议还应附有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职工花名册;
(六)能代表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出资者的机构部门或当地政府的意见及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