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东、虚假出资股东和抽逃出资股东的认定
顾名思义,其形式要件均符合要求,但出资到位情况不一样。这些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除对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有争议以外,对其他股东的股东资格认识是一致的。
一般情况下,未出资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没有足额出资股东和抽逃出资股东只要符合了作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且完成了登记程序,形成对外公示效力,应当认定其为公司股东,并要求该股东补足瑕疵(如履行未出资部分的出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