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案成功辩护,减轻处罚
【简要案情】
被告:吴某某、范某某
刘仍安主任律师接受被告范某某的委托,为其辩护。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商标及包装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其行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
刘仍安主任律师意见:被告人范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减轻处罚;且范某某虽然为吴某某提供了运输的帮助,但未参与事前策划,而是在运输途中才得知真相,由于碍于情面,未拒绝吴某某,但事后再也没有参与吴某某的另外两次犯罪计划,足以证明范某某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意见,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范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
【刘仍安主任律师提醒注意】
在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辩护中有很多辩护技巧和策略,犯罪嫌疑人一旦涉案,应当及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