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罪轻辩护终获最低刑  

 2013年1月22日晚,被告人钟某某与女友燕某某在吴某家打牌。打牌过程中,钟、燕二人发生了口角,后两人一同回到同居的住处。第二天早上9时许,钟某某离开该住处。上午10时30分左右,燕某某父亲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燕某某被害。经法医鉴定:燕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时间约为2013年1月23日凌晨6时许。公安机关经过现场调查及讯问钟某某,同时根据法医对燕某某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燕某某被害的时间,只有钟某某在场。根据钟某某的供述、吴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有关查证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燕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刘仍安主任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钟某某有自首情节,但公诉人未在诉讼材料中体现。被告人是在犯案后去派出所投案自首的途中,被逮捕的,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属于自首。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故意杀人属一时犯浑,失手导致燕某某死亡,在行凶之后,看到浑身是血的燕某某,其自己摊倒在地,回过神准备背燕某某去医院,结果发现燕某某已经死亡,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并非蓄意安排后犯案,犯罪手段仅是单刃刺器刺伤,有很大程度的意外失手导致,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也是随意性很大,虽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但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都良好,在单位也连续两年得到先进职工称号,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极度悲伤、懊悔,综上,被告人钟某某经历这次深刻教训以后,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应当以教育开导为主,处罚惩戒为辅,减轻处罚。
3、。。。。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10年。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