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辩为正当防卫
 

被告人:孙某

   2013年6月,孙某与朋友在餐厅宵夜,醉薰薰的刘某、林某、李某突然从外面闯入,并直奔孙某,还没等孙某反应过来,刘某顺手抓起桌上的酒瓶向孙某头部砸来,孙某躲开了,刘某又继续向孙某袭击,孙某慌乱中拿起桌边的水果刀向刘某腹部刺去,刘某瘫倒在地,孙某被眼前的一切吓呆了。。。

后检察院以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刘仍安主任律师接受孙某家属委托后,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经充分了解,刘律师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属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庭审中提出了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有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正当防卫则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行为客观方面看,正当防卫具有与故意伤害罪相似的特征,即多造成伤亡后果,但二者的界限还是明显的:

  1、主观故意和行为目的不同,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主观有防卫的目的,故意伤害则是出于伤害的故意;

  2、行为对象不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故意伤害针对的则是无关的公民,正是由于在主观目的和行为对象上的不同,使得正当防卫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案被告人与刘某并不相识,也没有任何纠纷,是刘某醉酒后主动殴打被告人,所以被告人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目的。当刘某第二次向被告人袭击时,被告人出于本能,用水果刀向刘某刺去。当刘某受伤后瘫在地上时,被告人没有再去用刀刺刘某。这充分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自身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予以反击。

  被告人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突然情况下,措手不及,精神极度恐慌,不可能冷静地判断周围的环境和本人的处境,也来不及仔细考虑正当防卫应有的强度。

  
  (二)、被告人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刘某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
孙某刺伤刘某是当其第二次向被告人袭击时发生的。
 
  2、防卫强度看,被告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如此被动局面下,被告人一瞬间所作出的反射行为,很难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侵害强度,难以从容不迫地选择合适的防卫方法,掌握反击的强度。虽然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损害后果,但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存在防卫过当。

  3、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所必需的。如果不法侵害是发生在户外,被告人的躲闪空间会大一些,逃走的机会会多一些。而本案中刘某是入室行凶,室内面积也不大,在这样狭小的空间,当刘某拿起酒瓶向其逼近时,被告人与其只有 20厘米左右,被告人已没有任何躲闪的余地。被告人即使在防卫中对行凶者造成较重的损害,也可以说是必要的,即被告人若不还击,极有可能自己被刘某打成重伤甚至死亡。

  4、当时环境下,被告人很难掌握反击部位。在刘某的行为已经引起被告人心里恐怖和惊慌,这些不安情绪无疑会扰乱被告人的思路,即使是普通人在正常的情况下让其判断刺在哪里既能保护自己又不至于对行凶人伤害太重,也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故要求孙某在采取防卫行为时控制其防卫强度,是完全不符合情理的。
  
   5、 。。。。。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仍安主任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孙某无罪。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使用化名,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