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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纠纷案——两份离婚协议,哪份有效? | ||
2020年3月,林先生来到刘律师办公室,想聘请律师打一场分家析产的官司。原来,林先生与前妻周女士于2017年2月协议离婚,对一套上海市的价值逾千万的房产未进行分割,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为林先生、周女士及双方5岁的儿子林某,现林先生想对此房产进行分割。 刘律师听完介绍并仔细看过了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认为此房产在离婚时并未处理,完全可以提出分割。故于次日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令刘律师意外的是,对方在收到诉状后,提交了一份内容只相差一条、连日期都相同的另外一份离婚协议,并且从笔迹上看,初步能够认定是双方真实签名,于是,刘律师急忙找到了林先生,询问这份相同日期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情况。林先生讲:“这是离婚当天我们签订在先的另外一份协议,因为该协议约定此房产归前妻一人所有,当时我没有同意,于是我们经协商,决定此房暂不处理,故将该条删除,于是就形成了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那份协议,这才是我们双方的真实意思。” 庭审中,周女士却辨称:“我提交的这份协议是我们在协议离婚三个月后即07年5月形成的,当时是林先生提供的版本,故内容和原来的一份存在重复,日期也没有改过来。但是房子的确是协商好归我的”,周女士的律师认为:“无论二份协议的真实签订时间孰先孰后,只要是双方签字的,均为有效,因为二份协议之间并不存在矛盾。” 面对对方当事人及律师的抗辩,刘律师紧紧围绕案件焦点,发表了精彩的代理意见,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一、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并非是2017年5月签订,而是2017年2月签订,而且没有生效。 理由: 1、该《离婚协议书》已经注明签订日期是2017年2月; 2、该《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生效条件,见《离婚协议书》第3条第二款的约定“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后生效”。 该《离婚协议书》未能办理登记,登记的是原告提交的; 二、二份协议内容分别为六条和七条,而且除了一条关于本案系争房屋的约定以外,其他条款均完全相同,如果如被告所说,是离婚后三个月形成的,没有必要对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及已经处理过的财产重新进行复述,显然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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